龙8国际官网娱乐:“铁拳”行动 广西公布一批2023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洗车设备案例 来源:龙8国际官网注册 作者:龙8国际官网唯一入口 2024-09-08 10:35:10

  )2023年,广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衣食住行亮“铁拳”、护民生,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身边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彰显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使命担当。

  2023年1月6日,贺州市钟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棉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棉胎棉被产品及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82元,并处罚款11785元。

  2022年11月10日,钟山县市场监管局在“铁拳桂在真打”家用燃气器具棉胎等保暖过冬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地面上堆放有一堆加工棉胎的棉絮原料,该批原料清晰可见掺杂有纱头等杂物,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成品库存放的三种规格棉胎和棉被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加工厂生产销售的三种规格的强力牌棉胎和棉被均检出纱头“属于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不符合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7)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健康的产品。

  2023年1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热水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电热水袋1个,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罚款4144元。

  2022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热水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称为米乐奇®的161个电热水袋,在广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总货值4144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60个上述米乐奇®电热水袋,获得违法所得11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186件,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一次性纸塑制品8965包,没收违法所得711.36元,罚款48533.5元。

  2022年11月1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外包装标识为“主要原辅材料名称:PS(聚丙丁烯)”的一次性发泡塑料保温饭盒,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同时,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同规格一次性纸塑制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标称冠鑫500家用碗(规格型号:20个/包 500mL/个)、冠鑫航空杯(规格型号:70个/包)和时尚家用碗(规格型号:45个/包 500mL/个)三个产品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18006.1—2009)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7日,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苏十车行销售非法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和座位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2年12月14日,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苏十车行店内销售的八辆标称“欧派”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产品和合格证一致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现场与该店工作人员测试上述八辆电动自行车时,发现该八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最高设计车速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八辆电动自行车,在销售过程中为提高销售量,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及座位进行了改装,将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用工具进行解除,使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得到提升,明显超出国家标准的最高设计车速25Km/h,同时还将电动自行车的座位进行了改装。

  2023年5月29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11.94元,罚款45000元。

  2022年8月27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那印路口的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92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8月17日,经抽检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葛粉(生产日期:2023-01-08)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内,当事人已累计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均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2023年3月3日,河池市大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3年2月14日,大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巴高速路大化段大化服务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服务区4台在用电梯超期未检,该4台在用电梯的使用单位为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查实,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3年5月12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一个承压蒸汽锅炉、三台内燃平衡式叉车均未能定期检验,当事人亦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及叉车。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回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指令要求仍在继续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承压蒸汽锅炉和内燃平衡式叉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港市港北区千岛鞋店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童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2000元。

  2022年7月12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抽检了贵港市港北区千岛鞋店待销售的“童伴童侣牌35/225/1.5(1双)34/220/1.5(1双)33/215/1.5(1双)规格型号的休闲鞋”,经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1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厂方未提出复检的要求。